江教督[200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督导评估验收工作纪律的通知
为了坚持和发扬我市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维护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良好声誉,营造健康、和谐教育督导的工作氛围,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教评〔2005〕1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所有受评单位都要坚持评估工作的正确方向,抓住机遇,真抓实干,扎扎实实推进自身建设,切实做好迎评工作。要实事求是准备评估材料,不准更改原始材料和伪造虚假材料,以客观的态度对待评估结论。评估专家组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有造假和与事实不符的评估材料,要及时上报市教育督导室,予以严肃处理。
二、受评单位对评估专家组的接待工作要节俭从简,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不搞迎送仪式,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就近安排专家组住宿,不得住超过三星级的高级宾馆。
三、评估专家组工作期间不得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就餐,不上酒水。
四、受评单位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外出旅游或到高消费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要保证评估专家组有充足的工作和休息时间,集中精力完成评估、验收工作任务。
五、所有评估专家组成员都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评估工作期间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和干扰。对个别单位或个人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当予以抵制并有义务向我市教育督导室举报。
六、督导评估结束时,受评单位按规定标准付给专家评审劳务费,评审劳务费标准要严格遵守粤教评〔2005〕17号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专家组成员赠送礼品、礼金。参评专家不得索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七、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受评单位如违反规定则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估结果,并予全市通报批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要严格遵守上述纪律,并积极做好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市教育督导室将从今年开始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